本報訊 近日,經仙游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嚴某、方某因犯危險駕駛罪,均被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24年6月,三明某公司倉庫管理員方某明知嚴某未取得危化品運輸資質,仍通知嚴某運輸公司銷售的硫酸、硝酸等危險化物品。嚴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到三明某公司裝載硫酸1000瓶、硝酸112瓶、工業硝酸200瓶。隨后,嚴某駕駛該車輛行經仙游縣324國道發生車上危化品自燃,危及公共安全。經價格評估,涉案車輛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含廢物處置費用)評估為人民幣69347.6元。
嚴某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無資質運輸危險化學品,且致化學品泄漏并引發自燃。方某明知嚴某未取得危化品運輸資質,仍通知其運輸該公司銷售的硫酸、硝酸等危險化學品,二人的行為侵犯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
檢察官提醒:危險化學品運輸,事關公共安全,不容半點馬虎。相關從業人員要嚴守法律法規“高壓線”,不能鋌而走險,抱著僥幸心理,否則等待自己的將會是牢獄之災。(陳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