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2024年3月,張某欲實施“跑分”,轉移網絡違法犯罪資金,以獲取非法利益,遂組織同案人員尋找“卡農”提供銀行卡。林某、方某經過一番努力找到愿意冒險賺大錢的“卡農”王某。作案期間,林某將王某的銀行賬戶信息發送給張某,具體負責與張某進行聯系。待收到取現通知后,由方某開車搭載林某、王某去銀行取現,并將取現出來的資金交由張某,完成贓款“洗白”。案發當日下午,王某銀行賬戶共收取上游詐騙犯罪所得資金35萬元,并將其中的19萬元分批次取現。次日,該涉案銀行賬戶被公安機關凍結,共凍結涉案資金近16萬元,后由凍結機關返還給上游犯罪被害人。
案發后,被告人林某、方某、王某自愿認罪認罰,經仙游縣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后均被法院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被告人張某拒不認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當前電詐犯罪高發,上游犯罪團伙為洗白犯罪所得,常以高薪為餌,招募、組建“跑分”團隊,“卡農”、“車手”等人員的協助轉移行為,助推了上游犯罪,加劇了追贓挽損難度,同樣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黃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