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車,查看情況,保護現場,救助傷者,及時報警。但個別駕駛人員卻企圖用逃跑的方式來躲避責任。殊不知,換來的是更為嚴厲的懲處。
2021年6月,袁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與被害人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傷及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袁某棄車逃逸,被害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袁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04.75mg/100ml;被害人符合交通事故致閉合性顱腦損傷重型而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袁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承當事故的次要責任。
檢察官經審查認為袁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在此基礎上,袁某明知肇事行為,為逃避法律追究,肇事后逃逸,應當將逃逸作為加重處罰情節對待,并據此向法院提起公訴。
鑒于袁某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法院經審理作出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的判決結果。
生命面前無小事,依法文明出行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逃逸并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反而會造成刑事責任的加重。機動車駕駛人需嚴格遵照交通安全法規,時刻注意謹慎駕駛,拒絕疲勞駕駛、酒駕醉駕等,避免釀成悲劇。(鄭昇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