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經仙游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何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八千元。
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份期間,何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銷售)許可證情況下,多次向取得經營(銷售)許可的某公司購買煙花爆竹,并將煙花爆竹運送至自家樓房儲存,后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銷售煙花爆竹的廣告,并先后多次向多名微信好友銷售煙花爆竹共計十一萬余元,從中非法獲利一萬余元。2024年2月,公安機關在何某自家一樓店面內,現場查扣到其儲存于該處尚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兩百余件。仙游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何某未經許可售賣煙花爆竹,其行為已經涉嫌非法經營罪,并據此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檢察官提醒: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險性較大,須經許可才能售賣,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行為,否則將難逃法律制裁。消費者也要增強安全意識,通過合法途徑購買煙花爆竹,不在禁放區域燃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安全、文明、綠色燃放。(黃詩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