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字,是《蔡京傳》(下稱《傳》)里一個常用字。因其具有特定的歷史含義,一些蔡京研究者背離歷史,望字生義,隨意附會,作出與傳文本意風馬牛不相及的臆解,故有辨析探究之必要。
蔡京晉升左相后,濫用權力,對貴州靖州辰溪瑤民叛反實行血腥鎮壓。《傳》曰:“(蔡)京重為賞,募殺一首領者,賜之絹三百,官以班行,且不令質究本末”。
這個“行”字,《蔡京傳·譯注》(載《莆田史志研究》,下稱《譯注》)釋為“執行”,將“官以班行”譯為“要地方官頒布執行”。此句由于對其關鍵字“行”字之義的誤析,致使整句錯譯。
“行”是唐宋時任用官員的一個專用術語,官階高理職低曰行。宋代實行“寄祿官”制度。據《宋史·職官志》,宋初,官名與職掌分離,如吏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吏部尚書是階官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是職事官名。階官有名銜而無職事,僅作為銓敘(根據官員資績,確定升降等級)與升遷依據,稱為“寄祿官”,即用以表示官員品級、俸祿的官稱,又稱“本官”,或簡稱“官”,另有差遣主管內外事務。宋神宗元豐改革官制,依官名確定職掌,使二者合一,原寄祿官成為名副其實的職事官。另雜取唐及宋以來散官舊名,制定階官,與宋初寄祿官相應,成為新寄祿官。于是,凡除職事官,以寄祿官官品高下為準,高一品以上為“行”,低一品為“守”,低品以下為“試”,品同則否。
據此,“官以班行”之“行”即除官高一品;“班”,非為“頒布”義,而是“班級”之“班”,指官之等級、品級;“官”亦非指“地方官”,而是任官、賞官之意。總之,“官以班行”,可簡約譯為“官升一級”。
蔡京媚君,與徽宗締結姻親,借以特寵固位。重和元年(1118)十一月,蔡京四子蔡鞗與徽宗女茂德帝姬(公主)成婚。徽宗輕車小輦,累幸蔡京府第,御筆恩賜蔡京八子、十孫、四曾孫,一并予寄祿官上轉行一官。亦可為佐證。
從《傳》文整句看,蔡京以三項懸賞募殺瑤族首領:賜絹、升官、不究本末,故視之為“重賞”。《譯注》將“不令質究本末”譯為“不查究事件始末”,亦值得推敲,“事件”二字含意不清。從句意看,似指應募者殺瑤首領之“本末”,諸如途徑、手段等。
蔡京為相,極力炫耀武功,西收邊地,并以軍功擢內侍童貫等人為節度使。《傳》曰:“凡寄資,一切轉行。祖宗之法,蕩然無余矣。”
此句“行”字,與上文“官以班行”之“行”,同為高品任官之義。且應弄清“寄資”之詞義。“寄資”,亦是宋代官制專用語。宋代鑒于往朝宦官干政的歷史教訓,對內侍任用實行較為嚴格的限制。如規定內侍升遷階官,依法至內東頭供奉官止;再遷則當轉出,依外官例歸吏部。對不轉出而非正式帶較高級階官者,稱為“寄資”,亦稱“寄官”。除待遇外,其升遷方式與帶正式階官相同。待遇至帶御器械、押班、都知,方可正式帶高級階官。
蔡京為培植腹心勢力,無視祖宗成法,破例提拔重用宦官童貫、楊戩、梁師成等人,領節度使之要職。《傳》文所稱“凡寄資,一切轉行”,即指蔡京違背官制成法,對內侍再遷,不予轉出,而是“一切轉行”,即一律高品升官,正式帶有諸如節度使的高級階官。故《傳》云:“祖宗之法,蕩然無余矣”。即原有的任官之法被徹底破壞了。
《譯注》對宋代官制不甚了了,將“凡寄資,一切轉行”,譯為“凡事只要花錢,一切都能辦理”,完全是望字生義,肆加附會,以至遠離《傳》文本意。其誤區在于:未能著眼《傳》文歷史背景,聯系宋代官制釋義,僅從一般字義上解譯,以致將宋代之任官專用名詞,視之為現代之日用動詞,加以附會臆說。看來,欲解《蔡京傳》,須讀《職官志》。起碼亦得翻檢一下《辭源》《辭海》罷,諸如“行”、“寄祿官”之類字、詞,一般可以從中查到,有所指點,不至于做出驢唇不對馬咀的釋義。 (阮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