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小史》卷二寫道:“朱元璋是明朝的開國皇帝,他討過飯,當過和尚打過仗,從一個馬夫干起最后得了天下,對人情世故的了解相當透徹,他當然明白自己給官員定的“工資”不高,所以在地方官上任之前,他經常要找他們談一次話,談談如何正確對待低“工資”,如何抵制貪污受賄的誘惑,他會給自己的部下算一筆很實在的利害關系帳。
他說:“老老實實地守著自己的薪俸過日子,就好像守著井底之泉,雖然不滿卻可以每天汲水,泉不會干。受賄來的外財真有益處么?你搜刮民財,鬧得民怨沸騰,再高明的密謀也瞞不住,一旦事發先關在監獄里受刑,判決之后再被送到“勞改工場”服苦役,這時候你那些贓款物多數藏在外人手里,你家破人亡,贓物也成為別人的東西,所以說不干凈的錢毫無益處,《大浩諭皮之任第五》這樣的分析可算很透徹了,但實際上并沒有起到多大作用,派下去的官員,如同冒著槍林彈雨沖鋒的士兵,一排排地被糖衣炮彈擊中倒下,前仆后繼,一代眼著一代。后來,朱元璋在十八年頭里(1386)現象見得多了,便總結一條規律。他說:“我效法古人任命官員,派往全國各地,沒想到剛提拔用時,這些人既忠誠又堅持原則,可是時間一久了,全部又奸又貪。我嚴格執法決不輕饒,結果能善始善終干到底的人很少,身死家破的很多。這就是“新官墮落定律”。
科舉制度實行之后,做官的大多數是讀書人。滿腦子都是理論上的人際關系,如忠君愛民,長幼有序,朋友有信之類,書生氣十足,教條主義傾向嚴重,未必明白建立在利害算什么之上的真實的人際關系。
洪武十九年(1387)朱元璋曾經寫道,建國以來浙江福建江西以及本兩廣的政府官員沒有一個人干到任滿,往往還未到任期考核的時間,就犯了貪贓的罪過,這里確有任人不當的問題,但在更大的程度上,這些官員是被當地那些胥吏衙役和不務正業之徒害了,是受了他們的影響引誘(朱元璋《大浩·續編·松江逸民為害第二》),因此當年朱元璋與上任的官員談話,總要警告他們當心那些胥吏,不要讓胥吏支配決策《大浩諭官之任第五》而胥吏和衙役跟新官算利害關系帳,同樣算是清晰透徹,只是與朱元章的結論完全相反:“要堅持原則嗎?不但不能報效朝廷,自身也難保,輕則丟官爵,弄不好還會丟性命,你可要三思三思”。 (吳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