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嚴重違反社區矯正監管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被秀嶼公安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社區服刑人員楊某,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楊某在緩刑期間,數次大量飲酒后參加秀嶼區南日鎮司法所組織的集中教育活動,在教育活動過程中飲酒擾亂秩序,并未經請假中途離開,被予以警告一次后楊某仍然無動于衷。在其后的集中教育活動,楊某仍我行我素,繼續大量飲酒后參與集中教育活動,甚至在活動過程中飲酒擾亂秩序,其行為已經嚴重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經查證屬實后,由秀嶼公安分局對楊某作出了予以治安拘留五日并處二百元罰款的處罰。
在此,公安機關提醒社區服刑人員以此為鑒,警鐘長鳴,珍惜改造機會,依法接受監督管理,嚴格遵守社區服刑的各項規定,社區服刑不是法外之地,切勿讓自身從“無形的監獄”走進“有形的監獄”。 (時報記者 翁志鵬 通訊員 唐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