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出臺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
汽車下鄉每輛最高可補貼5000元
本報訊 記者獲悉,我省出臺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明確在2009年3月1日至l2月31日期間,持我省戶口的農民在福建境內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購買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車、購買摩托車的將享受財政補貼。
補貼金額及比例為:對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及購買微型客車的按車輛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單價5萬元以上的,每輛定額補貼5000元。對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的分別定額補貼2000元和3000元/輛。對購買摩托車,按銷售價格13%給予補貼,購買摩托車單價5000元以上的,定額每輛補貼650元。(時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