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張女士到涵江某物流公司取其從南京購買的貨物,細心的她發現在貨物的底部有用透明膠二次封口的痕跡。于是,張女士當場開箱驗貨,發現里面的貨物少了一包,價值115元。張女士要求該物流公司予以賠償,然而該物流公司卻以張女士的托運單上沒有寫明物品數量為由,拒絕賠償,協商未果,張女士向涵江區工商局12315求助。
經過調解,涵江區工商局12315工作人員指出,雖然物品寄運時未寫明內含的數量,但是,外箱上有標注了數量,且外箱用經銷商的專用營業膠帶封口,可以證明箱子內的貨物數量,應予以賠償。
12315提醒消費者,在托運物品或購買物品通過快遞運輸時,在寄運時要把所運物品數量與物流公司收貨員當場驗對,并予以書面標注,以免發生物品丟失情況,因證據不足而無法索賠。 (陳永威 寧勇 姚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