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萬元定金后沒有在酒店辦理婚宴,要求退款時酒店以協議約定為由,拒絕退回1萬元的定金。7月5日,莆田的陳先生向城廂區工商部門投訴。
據陳先生介紹,去年8月份他在莆田酒店預訂婚宴,當時和酒店簽訂了《婚宴預訂協議書》,并支付了10000元“婚慶定金”,約定如果婚宴沒有在該酒店舉辦,就不能取回定金。今年1月份,陳先生被告知選定的婚宴日期已被別人預定。無奈之下,他只好倉促選擇其他酒店辦理婚宴。陳先生要求酒店退還定金,遭到拒絕。
接到投訴后,工商人員前往酒店了解情況。原來,陳先生預定婚宴并支付定金之后,由于“選日子”的原因,多次與酒店口頭協商,且反復更改婚宴日期。今年1月份,陳先生最后再次選定婚宴日期為2月5日時,該日期早已被他人選定,因而最后陳先生并未在該酒店辦理婚宴。
工商人員指出,定金又稱為保證金,是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雖然陳先生的遭遇令人同情,但由于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已簽訂了明確協議,且婚宴取消的原因系消費者發起,因此應承擔相應責任。最后,在工商人員的協調下,該酒店贈送給陳先生該酒店價值10000元消費卡券,對此陳先生感到滿意。 (時報記者 林錦堂 通訊員 黃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