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日前獲悉,為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讓殘疾人共享經濟發展成果,解決好我市重度殘疾人生活和醫療救助問題,市民政局、殘聯、財政局近日聯合發出《關于做好我市重度殘疾人生活和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
通知規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重度殘疾人可獲得生活和醫療救助:具有我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參與社會生活和自理困難的肢體、智力、精神、視力殘疾且殘疾等級為二級(含二級)以上。
據介紹,生活救助實施分類施保,主要有三大類,對現有城鄉低保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在原有低保補助水平的基礎上,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農村每人每月30元的標準增發低保金;對家庭年人均收入在當地城鄉低保標準100%-130%的重度殘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農村每人每月30元的標準發放困難救助金;對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農村每人每月3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金。
此外,重度殘疾人全部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并按我市現行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規定進行救助。已享受城鄉低保的重度殘疾人向鄉鎮(街道)民政辦提出申請;其他重度殘疾人向鄉鎮(街道)殘聯提出申請。
通知指出,2009年6月30日前領取二代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其增發低保金(或困難救助金、生活補助金)從今年7月1 日起執行;今年7月1日后領取二代證的重度殘疾人,享受增發低保金或生活補助金的,從領證后的次月起執行;2009年7月1日后領取二代證的重度殘疾人,享受困難救助金的,從領證后的次年起執行。醫療救助從領證后的次月起執行。 (時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