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哪些出租房屋需要向公安機關進行申報? 答:公安機關管理的出租房屋是指除旅店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的,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包括房屋使用面積在二百平方米或床位在二十張以下(含本數)的“家庭旅館”,在未取得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前,也要按照出租房屋進行申報。出租作為商業、廠房、倉庫等用途,但同時供人員居住的處所,也要向公安機關進行申報。(許麗瓊)
閩公網安備 350300020010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