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嶼區東嶠鎮林先生撥打本報服務平臺熱線:他詢問民事訴訟判決不服后,哪些人可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應在什么時間范圍內,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有無次數限制?
律師: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申請再審應當在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理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時報記者 林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