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區黃石鎮陳先生撥打本報服務平臺熱線:他有位朋友已結婚,但因夫妻感情不和,他的朋友另找新歡,他詢問這樣的行為將會有什么后果?
律師:“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坝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按照 《婚姻法》第32條、第46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因此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根據有過錯方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程度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 定賠償的數額。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時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