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嶼區平海鎮鄭先生撥打本報服務平臺:生活在農村,有時看到農村的家庭暴力行為,他詢問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做了哪些制約的規定?
律師: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的一方對另一方施以暴力的行為,如身體強壯在經濟上占優勢的一方以毆打、捆綁、禁閉、體罰等強制手段,對他方從肉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有如下特征:加害方與受害方屬同一家庭成員,雙方具有特殊的血緣關系或姻親關系;加害方往往在家庭中在經濟上、體力上等方面占有優勢;一般情形下,家庭暴力不是一次性實施的,具有經常性;加害方往往在主觀上認為自己的暴力行為沒有違法,把暴力行為視為自己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對家庭暴力是有制約規定的。近年來,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和人身傷害案件增多。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必須嚴厲打擊家庭暴力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力地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權益。為了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和救助,并考慮到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有關懲治家庭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相銜接,婚姻法增加了下列規定:1、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4、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5、因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時報記者 林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