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何競業限制
城廂區龍橋辦的李先生撥打本報服務平臺熱線:李先生曽在一家鞋企擔任技術人員,由于工資待遇沒有提高,他想另謀企業上崗,詢問他的做法是否有那些競業限制?
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時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