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在高速路上行駛車速有何限制
秀嶼區東嶠鎮林先生撥打本報服務平臺熱線:他是剛剛考取駕駛證的新手,咨詢機動車在高速路上行駛應注意那些事項?
回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第七十九條規定: 機動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降低車速后駛離。 (時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