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產證:父母與子女該登記誰的名字更佳
市區李先生撥打本報服務平臺熱線:他說,他最近購買一套新房。詢問辦理房產證寫自己的名字好,還是寫孩子的名字更佳?
回音: 寫父母的名字好!近幾年來,我市以未成年人名義購買房屋的現象越來越多見。少年兒童房主的增多反映了人民生活的改善、全社會法制觀念的加強,同時,也體現了長輩對子女的一片關愛之心。
未成年人是可以買房的,也可以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只是在簽訂買房合同和辦理產權登記時應當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一般為父母)代理,這種代理屬于法定代理,并不需要委托或授權。在登記時,房屋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而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代理人在登記文件上簽字。但是在辦理轉移登記時,這類房屋與一般的房屋情況有所不同,就是這類房屋在行使處分權(如將房產進行轉讓和抵押)時出現的問題,這也是在實際工作中因少年房主的增多帶來的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購買房屋。但是,如果在子女尚未成年時就要將房屋出賣或是進行抵押,這時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因為無論是將房屋出賣還是抵押,都是對房屋所有權的處分,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購買房屋,但無權隨意處理被監護人的房屋。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而在現實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處理房產并不一定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有的家長為了經營所需而要貸款,準備用未成年人的房產抵押)。即便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也還有如何取得這一證據的問題。 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違反《民法通則》關于“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這一規定,擅自處分了未成年人的房產,那就應當由該法定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