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招工最長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荔城區某鞋業公司陳小姐撥打本報服務平臺熱線:她從今年農歷正月初九進入一家鞋業公司應聘管理人員,至今已進廠兩個月了,她的工作屬性還是試用期。她咨詢企業招工最長試用期有多長?
回音: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的上限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設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情況下,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