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qū)陳先生撥打本報服務平臺熱線:去年,他與鄰里發(fā)生糾紛打起官司,一審判決對方敗訴,但不知緣于何故,二審判決得不到支持,他不服判決結果,詢問該什么辦?
律師: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當事人對已經(jīng)生效的或二審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糾正二審錯誤,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時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