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廂區盧先生撥打本報服務平臺熱線:盧先生是山區農民,上周家里因裝修陽臺,每天50元雇用同村人鄧某幫他挑沙子和搬磚頭,鄧某在工作中,不慎掉了一塊磚,正好砸在陽臺下方路過的張某頭上,張某當場頭部血流如注,被急送往醫院搶救,共花費醫療費4萬多。后來張某找鄧某要求賠償,鄧某稱自己是受人雇傭的,要賠償應找雇主,不同意賠償。張某找盧先生賠償,盧先生認為這事主要是鄧某引起的,應由自己負責,且盧先生已交給張某1000多元醫藥費了,不同意再賠錢。現在張某已把他和鄧某告上法院,要求他和鄧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請問他要不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戴志軍律師:根據盧先生反映情況,雇傭期間雇工致人損害,由鄧某幫盧某挑沙子和磚頭,工錢為50元/天,盧某與鄧某口頭約定,雙方形成了雇傭勞動合同關系。雇傭期間,鄧某在提供勞務活動時,由于沒有盡到注意的義務不慎將挑的磚掉了一塊,砸傷張某,給張某造成4萬元的經濟損失,因此鄧某主觀上有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鄧某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鄧某系由你雇傭的,根據lt;lt;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gt;gt;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據此,盧某應對鄧某致張某損害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張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 (時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