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知多少?
涵江區白沙鎮村民柯先生撥打本報服務平臺熱線:他是一名果農,兒女(兒子26歲,女兒23歲)都到談婚論嫁的年齡,每一次提到兒女的婚事時,都被打住,兒子和女兒都說現在的婚姻是自由的,不要讓父母操心,自己可以作主。柯先生說,看著兒子和女兒越來越懂事,很高興,但是,誰家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兒女早些成家立業?焦急中的他詢問現在的婚姻到底有多自由。
回音:俗言道:“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但是現在追求晚婚的年輕人越來越多,這已成為許多父母的煩惱事。為此,面對家庭婚姻之事,父母和子女要多些交流,相互溝通,排除代溝,達成共識。
婚姻自由作為婚姻法的首要原則,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自主自愿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強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前者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后者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補充,沒有離婚自由,就根本不會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首先,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個人決定。婚姻自由是對封建社會包辦買賣婚姻斗爭的產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表現,也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為了保障我國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致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婚姻自由權利的行使應當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他必然要受到相應的限制。同樣對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規定了相應的限制性條款,如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者結婚等。其三,婚姻自由是一項人身權利,而非財產權利。這項權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轉讓、繼承,當然也無法轉讓和繼承。公民有權決定自己與他人結婚或不結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礙公民行使這項權利。當然,父母、兄弟姐妹和親朋好友對當事人予以幫助和指導不能說是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其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離婚自由與結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組成部分。不過婚姻自由主要方面還是結婚自由,每一個人都會面臨結婚的問題,都有行使結婚自由權的時候。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但如果沒有離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質。不過法律上對離婚作了較多的限制性規定。這種限制并不是否定離婚自由,而是要當事人慎重處理,同時也是對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保護。 欄目主持人:林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