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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期限和執行時效有何規定
城廂區李先生撥打本報服務平臺熱線:他與人發生一起糾紛,需要通過法律途徑才能解決這個問題。他詢問法律對民事訴訟期限和執行時效有何規定?
律師:民間發生糾紛,懂得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人們對法律意識的提高。
法律對民事訴訟期限和執行時效有明確規定: 一、關于受理的期限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人民法院應對起訴進行審查。經審查,凡是符合起訴條件和起訴手續的案件,應在收到起訴狀次日起7日內立案受理,并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原告口頭起訴的,法院應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將原告起訴的請求等告知被告。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原告。二、關于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期限規定。法院開庭審理一審民事案件,應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法院開庭審理后,對所審理的民事案件所作的裁判應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在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法院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理終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院長批準延長,最長不超過6個月,還需延長的,則報請上級法院批準,對適用簡易程序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三關于上訴的期限規定。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間是15天,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間是10天,從裁判送達后次日起計算。原審法院收到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其副本后,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二審法院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在二審法院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報請本院院長批準。二審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四、關于再審的期限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五、關于執行時效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限是1年;雙方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6個月。這個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
(時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