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應參與哪些社會活動
編輯同志:本人是一名農村的老協會會長,貴報6月24日“金鑰匙熱線”欄目刊登《子女對老年人有那些贍養義務 》的文章,我們老協會的會員傳閱了一遍,對老年人和子女都有很大的教育意義。本人雖是老協會會長,但一直在農村沒有什么文化,請問貴報能否刊登一些有關我們老年人,應該參與社會的那些活動的內容?引導我們做些有意義的事,這樣我們才能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仙游縣大濟鎮某村老協會老陳
回音:陳會長,謝謝你對本報的厚愛和支持!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革命、建設經驗,尊重他們的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 國家應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教育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三)提供咨詢服務;(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六)興辦社會公益事業;(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四十二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