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BT(Build—transfer, 即建設—移交 ) 是 BOT 的一種歷史演變,由于企業無法獨立實現一些公益性工程項目的經濟運營,取得投資收益,所以將“BOT”中的“O”(即企業運行)過程排除,形成“BT”模式。它具體是指項目業主授權 BT 承包商對項目通過融資建設,建成后整體移交給業主,業主再償付企業對項目建設的融資本金、利息、投資回報收益的一種新型項目建設模式。BT 模式對工程總承包企業來說具有投融資的性質。近兩年,BT 方式在我市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被逐步廣泛應用。市民建調研后認為,從BT項目實施的現狀來看,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地方政府作為此類債權債務的主體,如何加強后續監管,讓BT項目真正發揮出應有的經濟效應和社會效應,顯得尤為迫切。為此,市民建就如何有效監管BT項目提出意見建議。
有效監管BT項目 打造精品工程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市有BT項目五、六十個,融資金額達100多億元,各縣區也不平衡,有的只有3-5個項目,多的達二十幾個,融資金額少的只有2、3億元,高的則達50-60億元。
市民建調研后,認為這種BT投融資建設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市各縣區政府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不足的問題。然而,從BT項目實施的現狀來看,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法律依據缺乏。由于目前我國尚未為 BT 模式專門立法,特別是《招投標法》等工程建設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對BT項目制定相關的監管條款,省、市也尚未出臺該方面的管理辦法,因此普遍認為BT項目政府只要事后監管就可以了,在實施過程中沒有必要過多地介入,造成 了BT項目一直游離于政府的監管范圍之外。
BT 項目通常情況下項目合同結算價款為暫定價,且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為按現行定額“據實結算”。這等同于合同價款不受控制,可以被無限放大,故項目在建設期間常常會提出增加工程量、增加工程造價的狀況,政府在回購時要承擔計劃外大量回購資金,存在工程成本控制等各個環節的風險。
有效資源投入不足。近幾年政府對基礎設施投資規模大、建設項目多,有的投資人會投中同一個區域的5-6個BT項目,因此其資金、人力資源被嚴重攤薄,為了使項目能建設,工程往往被轉包或分包現象嚴重,使政府對工程的監管難度進一步加大。
對風險源管理不到位。由于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BT項目標書或合約時,對制約工期的關鍵控制點認識不到位,對各類風險的預見性不足,對投資人的約束手段不多,方法措施不力。比如,實施BT模式政府雖然在短期內可以緩沖資金壓力,但BT 項目的回購期過于集中及融資成本過高將會直接增加政府今后的負擔,形成大量的負債項目;對擬投標參與的投資人的財務狀況、銀行的資信等級、銀行的授信額度等,雖進行了必要的資格審查,但這些也不足以對投資人的履約能力進行有效控制,若出現投資人資金鏈斷裂使項目難以為繼的狀況,政府往往是首當其沖處于被動兜底的位置,因為若不積極穩妥地應對解決,則會給社會安定穩定帶來極不利的影響,因此要承擔巨大的融資風險。
地方政府作為BT項目的債權債務主體,如何加強后續監管,讓BT項目真正發揮出應有的經濟效應和社會效應,顯得尤為迫切。
為此,市民建提出建議:領導掛帥,統籌監管。BT 工程項目不同于一般建設工程項目,大多投資大,主體的多元性和客體的特殊性,項目業主缺乏實施BT 項目相應的管理經驗和工作經驗,監管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工作。因此,政府要成立一支專門的監管隊伍,由政府領導掛帥,財政、審計、住建等部門共同參與;建議成立一支市級的BT項目咨詢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負責指導全市的BT項目建設。我市要制定出臺加強BT項目的適用范圍、部門責任、管理制度、項目投資人的限制條款、監管辦法等內容,制作BT標書范本和合同范本,統籌對本地所有BT項目的指導和監管,要定期跟蹤督查了解工程進度情況,及時掌握建設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保證 BT 項目按期、保質、保量、保安全、保功能、保投資地完工。
目前,所有BT項目所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包括《BT 投資建設合同》及招投標文件等。要嚴肅合同和相關文件及規定的法律地位,進行監管工作時,必須嚴格執行“BT 合同”和相關文件及規定,做到有法必依,嚴格執法,也要做到“違法必究”,重視法律的嚴肅性和有效性。在 BT 項目中,工程分包和轉包的控制非常重要,這是影響項目工程質量的重要風險因素。要在招標文件中對項目的分包、轉包情況進行詳細和明確的約定,嚴格控制分包,堅決杜絕轉包;分包工程情況進行嚴格管理,力求消滅以包代管現象。
積極督促工程參與各方提高工作效率。 監管機構受對 BT 工程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管,起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必須督促、協調 BT公司、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參與各方提高工作效率。應把握“放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作到既能保證項目建設方一定的建設自主權,又能最大程度地保證工程質量,打造出精品工程,維護項目業主的利益,兼顧參與各方利益。
要對已實施的BT項目進行全面的風險跟蹤評估,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對各地方政府的已有債務情況進行充分梳理,做好可行性分析,特別是要建立監測政府性債務的指標體系和預警機制,要運用負債率(指政府性債務余額與本地區生產總值之比,警戒線為10%),債務率(是指政府性債務余額與當年可支配財力之比,警戒線為100%)、償債率(是指當年償還政府性債務本息額與當年可支配財力之比,警戒線為15%)等監測指標,設置警戒線,監控政府性債務規模和風險項目,嚴禁出現“拍腦袋”決策帶來的負面問題。 (時報記者)